圖片來源:canva 圖庫
面對家暴,第一步該怎麼做?從驗傷、蒐證到申請保護令,每一步都能幫助你守護自身安全與權益。懂法律,不只是為了離婚,而是讓自己有選擇的力量。
我承辦過一個案件,女性當事人從結婚開始就經常被先生家暴,全身瘀青。直到後來受不了,才逃離家庭,展開身心自我療傷之旅。離家兩年後,這名女性決定向先生提告離婚,但因當時沒有驗傷,也沒聲請保護令,擔心證據不足、無法順利打官司。
▌遭遇家暴,第一步該怎麼做?
記得,無論在什麼情況下,家暴都不應該發生。
一旦遇到家暴,請務必立刻驗傷、保留證據。別急著思考要不要離婚,也不見得一定要聲請保護令才能離婚,但就如同發生車禍一樣,當下到醫院驗傷、存證,才能保護自己,對於未來是否要離婚,也才有更多選擇與決定權。
醫護人員知道驗傷原因是家暴時,通常會視情況轉介社工資源。建議受暴者也可以拍照、錄影,留下傷勢紀錄,作為日後法庭上的證據。要記得,法官也是人,單靠文字描述難以引發共鳴,如果能有圖像資料會更有說服力。
▌怎樣的行為算家暴?
家暴指家庭成員間,例如夫妻,或是父母與子女之間,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。常見的情況像是:
■ 肢體暴力:肉體上可見的傷害,如:拳打腳踢、刀械傷害、性暴力等。
■ 精神暴力:冷暴力、恐嚇、脅迫、辱罵、妨礙人身自由(如:鎖門限制對方進出)、疑神疑鬼、不讓孩子見另一半等。
■ 經濟控制:強迫借貸、限制開銷、不給生活費或扶養費等。
簡單來說,刻意造成對方痛苦,就可能構成家暴。
但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存在的用意,並非鼓勵大家離婚,而是保護每個人都能有尊嚴地活著。婚姻關係裡,受暴者不是只有「離婚」這條路,必要時,也可以先聲請保護令、終止暴力與傷害後,再冷靜思考下一步。
▌家暴能成為離婚理由嗎?
依據《民法》第 1052 條,可以請求離婚的理由包括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十一、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。
其中,家暴屬於第三點的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,可作為離婚理由之一。
▌三種保護令:讓法律為你提供實質保護
根據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,保護令分為:緊急保護令、暫時保護令、通常保護令三種。
.緊急保護令
為提供有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的當事人即時保護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可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,法院應在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或駁回聲請。
.暫時保護令
若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,被害人有保護之必要,聲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據聲請,法院通常不開庭,僅書面審核。
.通常保護令
須經過開庭調查,程序較嚴謹。雖然如同一般的民事案件有三級三審,敗訴的一方可以針對裁定提起抗告、再抗告。但是在保護令裁定下來後,保護令立即生效,不因抗告而停止執行。

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時,就視同當事人聲請了通常保護令,法院會接著進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,當事人不用另外再聲請通常保護令。
要注意的是,法院核發保護令,並不代表未來如果夫妻訴訟離婚,法官一定會裁判離婚。但實務上若有保護令,就可以作為受到虐待或雙方難以維持婚姻的佐證,增加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。
不過,千萬不要認為提出保護令的聲請就等於要離婚,若聲請了保護令後,對方不再施暴,彼此的婚姻仍能夠有尊嚴地繼續。
本文摘自 寶瓶文化《在愛情裡,守好你的法律陣線》 蘇家宏、游婉琪.著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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