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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投票,卻要當兵:臺灣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進行式

滿18歲的臺灣公民,在民法上已經成年,需承擔民法賦予的義務,男性還需要服兵役。然而,有義務要履行,卻沒有獲得相對的權利,要到20歲才獲得選舉權。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,致使青年喪失為自己發聲的機會,連其權益都會遭到忽視。降低完整公民權的年齡,是我們需要努力的目標。